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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方支付是什么?与第三方支付有哪些区别 非法第四方支付的业务模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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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方支付是什么?与第三方支付有哪些区别? 非法第四方支付的业务模式有哪些?


一、发展历史:

第一方支付的本质就是货币支付,属于最古老的支付方式;

第二方支付是依托于银行的支付,其原理是通过银行这一中介去完成支付流程;

第三方支付是指第三方机构整合银行基础设施并提供给消费者的一种便捷支付方式,属于 “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在 2010年发布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下文简称 “2010 年办法”) ,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按规定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行业由此正式进入牌照监管时代。

第四方支付是相对于第三方支付而言的新型支付方式,它没有支付许可牌照的限制,并能集合多种支付渠道根据商户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2016年之后,随着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资金监管机制日益严格,中国人民银行不再颁发新的支付牌照,而已经颁发的支付牌照被注销掉 34 个后仅剩下 237 个。2021年5月,第二次继期后,将剩下229个。众多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不转型,由行业竞争激烈和巨大非法利益的驱使,便开始流转会被正规支付机构拦截的黑灰产资金,从而引发巨大的社会危害。


二、第四方支付的概念和特点

第四方支付是介于商户和第三方支付之间,通过工具、App 以及网站等渠道聚合相关银行、第三方支付和相应平台的新型支付方式,从而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高效便捷的在线支付综合解决方案。


相应地,非法第四方支付是指通过整合、承接各类机构的支付能力,为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非法支付方式。第四方支付是在第一方支付、第二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基础上的发展和跨越。


第四方支付 ( 也称 “聚合支付” “融合支付”) 的快速发展和线下普及影响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扫码支付”“一码通行”的流行促使我国进入 “少现金社会”乃至 “无现金社会”。相比于欧美社会使用信用卡支付的商业习惯,我国头部支付企业对广大用户的移动支付习惯进行了大力培养,加之第四方支付对线下商户的快速覆盖,二者共同推动我国第四方支付覆盖的商户数量从 2016 年的 121. 3 万家增长到 2019 年的 2307 万家,3 年时间增长逾 18 倍。2019年.我国支持移动支付的商户总数量在 5000万左右,其中第四方支付的商户渗透率达到了 46. 1% 。


2019 年第四方支付处理交易总金额约为 40. 7 万亿元,处理交易总笔数预计为 1331. 0 亿笔; 2020 年处理交易总金额预计约 94. 0 万亿元,处理交易总笔数预计约 3936. 5 亿笔。在打通 “移动支付最后一公里”的过程中,良莠不齐的第四方支付行业也出现了较为严重和令人警惕的犯罪乱象,并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争论。




三、相较于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存在以下特点:

第一,更具有广泛的兼容性。

二维码的诞生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打通了线上和线下的支付场景,推动第三方支付巨头各自占领了较大的市场规模,不同机构的支付方式日益同质化、零散化和多元化,导致提供 “地推服务”和具备整合优势的第四方支付迎来了宝贵的发展机遇。


相比于特定的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往往集合了支付宝、微信、京东、百度、银联、Apple Pay 等机构的交易通道,涵盖软件支付、扫描支付、银行卡支付等支付场景,能够最大程度兼容各种支付方式。


第二,更具有显著的便利性。

为了解决第三方支付碎片化、网络化、高频化导致的 “一柜多码”“一店机”的困扰,第四方支付通常采用交互式方式整合支付渠道并提供一站式服务。


具体来说,商户可享有更方便的收银体验、更精准的业务营销和更低门槛的金融服务; 消费者可根据不同场景和偏好自由选择使用各种支付账户,从而扩大各个支付账户的使用范围; 第三方支付、银行等收单机构可克服线下商户地域分布广、行业差距大、需求差异多的痛点,进行线下商户拓展

第三,更具有集中的流量性。

在应用场景上,第四方支付应用从商场、餐厅、酒店等泛零售场景扩张到医院、学校、交通等公共化领域; 在适用空间上,从一、二线城市的存量市场蔓延至三、四线城市乃至农村市场的广阔天地。


因此,在庞大支付基数的基础上,为了在业务分成、比例抽成基础上增加行业利润,第四方支付会进行包括运营管理、会员管理、移动电商、广告收入等在内的增值服务场景布局,第四方支付平台因而成为天然的 “流量入口”和 “流量水池”。



四、非法第四方支付的业务模式归纳



图 1

企业商户类运转模式

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的逐步完善,监管机构、正规第三方支付机构对非法第四方支付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双方随之产生了激烈的对抗。

非法第四方支付逐渐向着碎片化、智能化、多元化方向升级。以网络赌博领为例,非法第四方支付演化出企业商户类、跑分平台类和虚假交易类三种主要业务模式。


1. 企业商户类模式

企业商户类模式是通过集成各类商户收单能力形成统一的线上收单结算能力平台,且能根据自身规则和客户需求来切换对应商户进行收单的传统模式。


如图 1 所示,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准许商户收单并给予线上收单接口,非法第四方支付就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大量具有收单能力的商户以便结算。司法实践中,犯罪团伙甚至通过冒用、欺诈等手段,非法获取银行接口,批量开具银行商户组成收款账户池,并根据具体金额、付款人归属地、交易时间等信息从账户池中选择合适商户进行匹配收款,以对抗监管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审查。


2. 跑分平台类模式

跑分平台类模式是通过各种形式获取大量支付账户,并以跑分返利为名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新兴模式。


如图 2 所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往往以购买、租借甚至网络传销的形式引诱图 2 跑分平台类运转模式大量正常用户参与 “跑分” 网络兼职项目。当赌客发起赌资充值请求后,境外赌博网站会将充值订单推送至具备类似网约车抢单机制的跑分平台,跑分平台会员可根据自身押金的额度进行抢单。


赌客的赌资将根据程序设定自动进入抢单成功的会员账户再转账至赌博网站账户。跑分平台及其会员成为赌博网站及其赌客之间资金流转的“中转”账户和 “过渡”账户,赌博网站、跑分平台和平台会员之间再以不同的佣金比例进行分成。这种 “赌客—跑分平台—平台会员—境外赌博网站—赌客” 的资金闭环转方式,能有效利用分散且日常的支付账户进行收款, “化整为零”地将非法资金隐藏在用户的正常流水当中,再 “化零为整”地归集为赌博网站中的庞大赌资从而进一步增加监管难度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控难度,具备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3. 虚假交易类模式

图 3 虚假交易类运转模式虚假交易类模式是通过在各大电商平台以虚开店铺、虚设商品、虚构订单的方式进行非法资金流通结算的新型模式。根据胡润研究院最新发布的 “2020 年中国十强电商”( 以 2020 年 6 月 30日数据为统计标准) ,电商平台交易规模持续扩大,阿里巴巴国内零售总成交额 ( Gross Merchan-dise Volume) 为 6. 6 万亿,京东和拼多多分别为 2万亿和 1 万亿,三家企业共占中国线上零售总成交额的 90% 。⑨如此庞大的交易规模引发了不法分子的觊觎之心,他们想方设法突破以上述三家企业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审核机制和监管制度,以虚假交易方式实现其非法目的。


如图 3 所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根据电商平台交易频繁、金额巨大的特点,先利用入驻店铺资质审核的漏洞或向他人购买证照信息,开设空壳店铺并上架多种不同的虚拟商品,再通过掌握的大量非实名用户账户在上述店铺中发起交易请求; 进入支付环节时将付款二维码进行技术提取后直接用于赌博平台资金的收取,然后将收取到的赌资直接提现至相关银行卡,最后按照约定比例与赌博平台进行分成提现,从而将非法资金隐藏在电商平台巨额资金流中以规避风控识别。



五、非法第四方支付的犯罪类型和争议焦点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行为方式、参与时间、参与程度的不同,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可能涉嫌不同种类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新型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通过类型化的思维总结其主要犯罪类型主要有下面几点:

1、非法经营罪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3、洗钱犯罪

4、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部分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明知上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仍 “挂羊头,卖狗肉”,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沦为犯罪分子的 “资金绿色通道” 和 “金融结算中心”,其行为已超出 “中性业务行为”的 “中性”范畴,应以上游犯罪的共犯处理。

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 ( 九) 》在我国 《刑法》第 287 条之二增设了 “帮信罪”,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罪。司法实践中,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选择利用自身渠道优势,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线上转账、现金提取等支付结算业务,从而构成 “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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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商户提供聚合收款码服务、安装及维护合创各智慧方案,调试软硬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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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商户提供品牌营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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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财付通提供商户巡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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